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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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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应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到人民、人民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手续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检察机关后的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检察机关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4、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5、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函不是寄的,是对方聘请的律师寄来的,应该有与对方当事人有争议。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经过、审查立案后,辩护律师才可以持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人民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案件移送到了、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律师阅卷提倡“三个一分钟”,即律师可直接或电话等形式向案管中心一分钟完成预约;预约后,律师应到案件管理中心一分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一分钟完成电子卷宗刻录拷贝。二、律师阅看电子卷宗,查阅纸质卷宗均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提供帮助。三、律师阅卷,阅卷可选择电子卷宗刻录拷贝、拍照或者现场浏览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不提供纸质卷宗复印。四、律师不得涂改、损毁、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规定的,在场接待人员应及时制止或终止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律师查阅卷宗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证明、委托书。律师在办理案件需要时,可以到、申请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查阅卷宗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及委托书等材料。需要调查的案件的案卷号。没有案卷号,也应知道当事人的准确姓名及案件判决作出的年份,以便于档案室工作人员查找。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是查阅自己代理过的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如是查别的案件,需委托人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开庭阶段分为五个阶段:(1)宣告开庭之前,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收到人民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日期等。(3)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 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 辩护;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经审判长允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 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意见,并同对方互相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5)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 回避,如果当事人、法定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 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综合上面所说的,律师是可以调卷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调卷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这样才会进行受理允许查阅,所以,的每一个步骤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据,不管是上庭还是调查档案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这样才算是合法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 人民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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